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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发布关于公开征求《山东省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通知据悉,日前,山东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《山东省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通知(以下简称《征求意见稿》)。 5月7日,山东省发改委首次针对《山东省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》征求意见。 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相比,山东机制电价竞价细则总体框架变动不大。 实施范围:实施细则新能源项目,是指2025年6月1日及以后投产(即全容量并网)的风电、光伏项目(以下简称新能源项目)。 全容量认定方式:新能源项目全容量规模,以项目核准(备案)装机容量(交流侧)为准。 并网时间认定方式:新能源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,以项目首次并网时间为准,其中风电、集中式光伏和10千伏及以上分布式光伏项目,为电网企业发电设备启动试运票中标注的“开工时间”;10千伏(不含)以下低压分布式光伏项目,为电网企业现场验收调试并网时间。首次并网前,新能源项目需全容量建成。 竞价申报主体:为已投产和计划次年12月31日前投产(首次竞价为2025年6月1日-12月31日投产),且未纳入过机制电价执行范围的新能源项目。 竞价电量总规模:每年新增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,根据年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。当年完成情况预计超出消纳责任权重的,次年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可适当减少,未完成的次年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可适当增加。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 此外,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,任何单位不得将配置储能作为6月1日及以后投产风电、光伏项目核准、并网、上网等的前置条件。 同一法人或自然人名下的新能源项目,参与机制电价竞价申报项目数量、容量不受限制的要求。 最新《征求意见稿》细化补充了分期项目全容量认定方式:分期(批)并网的项目,应在核准(备案)文件中明确分期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,或分别办理核准(备案)文件。投产规模与核准(备案)文件中分期(批)建设内容一致的,视同为当期(批)项目按照核准(备案)文件全容量并网。对于分期(批)建设的项目,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按程序组织并网验收。 同时,还补充了分期项目机制电价认定方式:分期(批)并网项目可按期(批)参加机制电价竞价,按期(批)确定全容量并网时间。新能源项目竞得机制电量后分期(批)并网的,按未全容量并网处置。对于具有多个机制电量、机制电价的同一个场站,若分期(批)分别参与市场交易,其每期(批)发电设备应具备独立计量、独立控制、独立预测等功能。 最新《征求意见稿》还补充了竞价申报主体例外情况:一般工商业、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,以及增量配电网、源网荷储一体化、绿电直连等项目的风电、光伏发电,除自发自用电量以外的上网电量全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,不纳入机制电价执行范围。 |